“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下,从事畜禽回收再销售的纳税人
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1.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2.畜禽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发布)的农业产品。
1.《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项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第(一)项3.财税字〔1995〕52号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税收优惠
二、推动涉农产业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1.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2.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2.财税字〔1995〕52号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1.纳税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2.农用物资销售给本社成员。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财税〔2008〕81号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7%(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2%)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除此之外,购进农产品允许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3.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农业产品。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1.财税字〔1995〕52号2.财税〔2008〕81号3.财税〔2018〕32号
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1.购销合同签订双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2.合同标的为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财税〔2008〕81号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涉农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及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四)促进农产品流通税收优惠
从事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纳税人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
1.所使用的房产为专门经营农产品或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2.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3.享受税收优惠的房产,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号)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所使用的土地为专门经营农产品或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2.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定义同上3.享受税收优惠的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土地。
财税〔2016〕1号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订立收购合同的双方应为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或农民个人。
1.《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2.《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第十三条
国家指定收购部门订立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以部分农林剩余物等为原料生产生物质压块、沼气等燃料,电力、热力的纳税人
对销售自产的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生物质压块、沼气等燃料,电力、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1、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2、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应符合条件详见财税[2015]7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电力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
(五)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以三剩物等生产纤维板等工业原料的纳税人
对销售自产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生物碳、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纤维素、木质素、木糖、阿拉伯糖、糠醛、箱板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政策。
1、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2、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应符合条件详见财税[2015]78号。
财税〔2015〕78号
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
以废弃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纳税人
对销售自产的以废弃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工业级混合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政策。
1、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2、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应符合条件详见财税[2015]78号。
财税〔2015〕78号
以废弃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
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纸浆、秸秆浆和纸的纳税人
对销售自产的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的纸浆、秸秆浆和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
1、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2、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应符合条件详见财税[2015]78号。
财税〔2015〕78号
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纸浆、秸秆浆和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以锯末等为原料生产人造板及其制品的纳税人
对企业以锯末、树皮、枝丫材为材料,生产的人造板及其制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符合产品标准。2.产品原料100%来自锯末、树皮、枝丫材等。
1.《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三条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九条3.财税〔2008〕47号4.财税〔2008〕117号
以锯末等原料生产的人造板及其制品实行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等为原料生产电力等产品的纳税人
对企业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包括粮食作物秸秆、农业经济作物秸秆、粮食壳皮、玉米芯)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代木产品、电力、热力及燃气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农作物秸秆及壳皮(包括粮食作物秸秆、农业经济作物秸秆、粮食壳皮、玉米芯)。
1.《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三条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九条3.财税〔2008〕47号4.财税〔2008〕117号
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等原料生产电力等产品实行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从事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的纳税人
纳税人从事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中“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沼气工程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单体装置容积不小于300立方米,年平均日产沼气量不低于300立方米/天,且符合国家有关沼气工程技术规范的项目。2.废水排放、废渣处置、沼气利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不产生二次污染。3.项目包括完整的发酵原料的预处理设施、沼渣和沼液的综合利用或进一步处理系统,沼气净化、储存、输配和利用系统。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八条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财税〔2012〕10号
沼气综合开发利用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1.此优惠政策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2.财税〔2013〕52号3.财税〔2016〕36号 附件1第五十条4.财税〔2017〕76号5.财税〔2018〕33号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限额内免征增值税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三、激发贫困地区创业就业活力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1.《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3.财税〔2018〕7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2、对可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企业的具体规定详见财税 [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文件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二条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八条3.财税〔2014〕75号4.财税〔2015〕106号5.财税〔2018〕54号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1.财税〔2014〕122号 第一条2.财税〔2016〕12号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1.从事个体经营。2.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1.财税〔2017〕49号文件第一条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公告2017年第27号第一条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和促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17〕24号 )第三条
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其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1.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2.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附件)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3.吸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的企业,按财税〔2017〕49号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1.财税〔2017〕49号 第二条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公告2017年第27号 第二条3.湘财税〔2017〕24号 第二条4.财税〔2018〕136号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1.财税〔2016〕36号 附件3第一条第(六)项2.财税〔2016〕52号 第八条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1.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2.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3.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1.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的定义详见财税〔2016〕52号第十条。2.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3.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4.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5.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1.财税〔2016〕52号 第三条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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